西安工业大学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校研〔2017〕2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制,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正常学制内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从研究生注册入学当月起,基本学制年限内按规定标准发放。档案转入我校的研究生,自转入当月起享受国家助学金,不补发未转入档案期间的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计划内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或者暂停发放国家助学金:
(一)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学籍注册手续者暂停发放;
(二)自动退学的,被学校予以退学、取消学籍等情形的,停发时间从处理的下月起停发;
(三)提前毕业的,停发时间从颁发毕业证书的下月起停发;
(四)在学期间因病、创业实践和出国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的,暂停发放时间从办理正式手续下月起,待其恢复在校学籍后,由本人提出恢复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申请,经审批通过后再行发放;
(五)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需停发或者暂停发放国家助学金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章 组织与程序
第七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相关决策工作。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其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审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人员名单,监督资金发放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并在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审核等工作。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工作程序:
(一)个人申请。研究生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提交所在学院,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资格认定。学院组织工作人员,对本单位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学生资格进行逐一认定,认定无误后提交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审核。
(三)学院审核。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对工作人员提交的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人员名单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学校审定。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院提交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审定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各学院须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经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的研究生,可以同时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及其他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每年由学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公布。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24日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