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工业大学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校研〔2017〕2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开拓创新、全面发展,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我校的奖励名额由省级财政、教育部门下达。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范围:
研究生在正常学习年限内可多次申请国家奖学金,但只可获准一次。申报材料为在读期间的所有学术成果累加,同一层次的各年级研究生申报材料一同评选。参评研究生必须在正常学制年限内在校学习。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的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认真刻苦,各门课程和培养环节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现象;
(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或较为突出的社会实践能力。
第六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研究生,可优先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须按规定程序参加各学院评审(以下荣誉或成果应为同一层次阶段获得):
(一)学术创新成果突出,在科研成果转化和服务社会中取得突出成绩的;
(二)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榜样性人物。
第七条 研究生参评学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一)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学籍注册手续者;
(二)学术研究中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或申请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三)在学习或科研工作中,因个人主观行为给学校带来严重损失者;
(四)硕士研究生未通过首次学位论文开题或中期考核者;
(五)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形者。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八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相关决策工作。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其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并在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负责组织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核、资料审查、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研究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向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学院评审。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对研究生提交的个人申请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学校审定。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院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审定名单报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及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阶段向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以及其他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四章 发放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一次性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上,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获奖学生所在学院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按评审程序操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杜绝弄虚作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学院须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经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每年由学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公布。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24日开始实行。原《西安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同时废止。